异彩实录| <<洞穴奇案>>读书讨论会
读书讨论会之《洞穴奇案》
导语一则
2018年10月12日19时30分许,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致知楼三楼305教室如期举行。
本次讨论读物为《洞穴奇案》,整本书的内容都列入讨论的范围内。与会人员有2017级全体实习编务与2016级主编谢敏、副主编刘大硕、副主编王振。本次读书讨论会由2016级读书讨论会负责人张茜同学主持。
壹
读书讨论会活动是本编辑部悠久的历史传统。作为本学期第一次读书讨论会,主持人介绍了读书讨论会在编辑部的重要地位,接着强调了此会议的目的——“经历才是目的,结果随附之”,并希望各位小编享受彼此观点的碰撞交流的过程,表现出自己逻辑与思辨的一面。
接下来,八位小编毛遂自荐,从书籍中摘取一个比较感兴趣的观点进行支持或者批驳,其中不乏精彩的论点:
🔶观点十: 基于反对“一命换多命”的观点而提出了生命价值理论。
法官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限的。不仅如此,法官还提出了两个论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即十个英雄为了营救洞穴里的六个人而失去生命,基于“一命换多命”的理论,十个人的生命价值一定是多过六个人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就不应该救洞穴里的人呢?另外一个方面,法官还提出一个非常精妙的比喻,洞穴之中吃掉同伴血肉的行为就像一个患有肾病的人找到一个健康的合乎自己肌体条件的公民的肾脏,然后拿去移植。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紧急避险是否可以适用在杀人的情况?这是本书最有意思的争论点之一。
贰
读书讨论会进入问题讨论环节,这是读书讨论会的中心环节。主持人提前从小编提出的问题中摘取相对具体而有讨论价值的问题进行整合公示,给小编们留足充分的准备时间,然后在读书讨论会上围绕这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读书讨论会的目的不在于让各位观点达成一致,而在于讨论过程展示个人观点,汲取他人思想,完善个人观点,全方位的看待问题,认识问题。在本次讨论会中小编们表现得可圈可点,体现出讨论会的意义,以下是截取的部分问题讨论内容:
Q1:你是否赞同观点二中“在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应停止”的论点而让此案适用自然法?(提问者对此以细化:法律存在的理由是什么,而又是谁来宣布停止?自然法中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如何适用到现实审判案件当中?)
A1:这句谚语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句话中对“法律”的定位是“工具”,即采取的基本立场是法律功能论。那么当作用物和被作用物不存在的时候,工具也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单看这句话是有成立的条件和空间的。但是我认为这句话并不适用于书中提及的案例。因为此案的前提中就存在着争议,即洞穴奇案中的情况是否是不与当时社会接轨的原始自然状态?
A2:观点二是有整套逻辑体系,因此不应该割裂来看。观点二后面还跟了两个条件:“实定法存在的前提是人们在社会中可共存,本案中却由于物资匮乏,使得洞穴里的人无法共存”。“本案不适用于实定法”这个结论的是由于条件一(在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应停止) 且二且三而推导出。从形式逻辑来这句话没有任何问题。
可是我们同时也要从实质角度来考察要件。从条件一出发,当法律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工具也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第一个要件我们姑且认为它成立,而第二个条件——“人们可以在社会中共存”,在实定法存在之前,原始时代里由于物资匮乏和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导致人类无法共存,但正是因为实定法的出现使人们这种状态出现了改变。这种假设可以说明实定法可以存在于原始状态,因此第二个条件不成立。第三个条件,“本案中物资匮乏以至于洞穴之人无法共存”,但是他们可以选择不去伤人性命而食用自己的肢体,因此从实质考察的角度来看,这三个条件有两个都是不成立的。
但是这里还想补充一点,适用自然法的理由除了这套逻辑推理之外,还可以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考量,即社会成员有没有放弃成为社会成员的权利?有没有在危难的情况下重新建立社会契约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考量,洞穴里发生的案件是否有合理性呢?
叁
Q2:主持人重新将问题聚集到问题二的后半段,即“自然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A3:在本书中审判机关适用的都是本联邦内的实定法,因为适用自然法并不是法官职责之内的事情。这是由自然法本身发展使得其内容本身就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而决定的。
A4:上一位同学着重说明自然法的不确定性,但是我认为这句话适用于本案是指洞穴中的人是否可以自己建立一个社会契约而摆脱外部社会加以实定法的适用。
核心的观点是洞穴中人是否可以摆脱旧的社会契约而创设新的社会契约,并且这个新创设的契约又是否可以成立?在本书中提到的一个观点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思路,即初代社会成员意思表示一致建立一个国家,后代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社会契约接受国家给我们的种种权利,但是现在存疑的地方在于是否因为我们接受了社会契约而放弃了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了?
肆
Q3:行政赦免是否与立法初衷相违背?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在哪里?
如何理解斯普林汉姆法官提出的“然而,同样确定无疑的是,如果司法机关不远离政治过程,立法机关就会被激情和政治诱惑所牵制,越出宪法和基本公正原则的界限”(p91)?简言之,司法机关被介入政治因素,为什么会影响到立法机关?
A5:如果按照法律功能论来说,法律的职责在审判之后就终止了,无法在实质意义上影响事件。行政赦免是在司法活动结束之后对具体事件做出的干涉。而行政赦免成为了一种可以在实质上改变事件结果的方式,使得问题可以相对合理地结束。并且,从严格意义上说,行政赦免是在司法审判结束之后,它只是免罚而非免罪,所以我认为并没有干涉司法。
A6:我认为行政赦免是和立法初衷相违背的。因为司法权应该是完整的并且具有终局性的,以此才能体现它的功能——定纷止争。行政赦免的确不会损害司法威严,因为它只是一种特权的体现,针对某一种情况有效,可能某一种情况就无效。另外,其可以兼顾舆论和政治目的,当民意沸腾的时候,我们可以用赦免去达到平息民意的目的或者达到政治目的的实现。但是司法目的很单纯,即实现公平正义。而政治目的是非常不单纯的,从党派之争来说,可能是为了实现政党目标,也可能是实现社会治理目的。正是因为这两项目的的不同,所以司法过程中不应该掺杂政治因素。
最后,主持人对本次读书讨论会作出总结,“大家表现的可圈可点”,小编们较为专注于本次的读书讨论会。发言的时候表达精准,思想碰撞激烈,但是也要注意时时关注文本,从文中出发,寻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期待下一次读书讨论会能够精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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